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1:54
現在位置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31 條
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、攝影、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,計算金額覈 實收費,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0
立法理由
1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