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5.02.01 14:3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第 31 條
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、攝影、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,計算金額覈
實收費,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