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設辯護人於起訴後,除所屬法院與對應之地方檢察署另有處理方式外, 向檢察官請求檢閱、抄錄、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,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 聲請卷證開示之規定。 公設辯護人影印、攝影、電子掃描、列印、請求交付光碟、轉拷及複製電 子卷證,免收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