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28 16:24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8 條
義務辯護人影印、攝影、電子掃描、列印、請求交付光碟、轉拷及複製電
子卷證,免收費用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