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1:58
現在位置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7 條
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,以下列各款為限: 一、處理費:新臺幣一百元。 二、光碟費: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。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,免予收費 。 三、郵遞費:以實支數額計算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0
立法理由
1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