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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21:34
現在位置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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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4 條
卷證資料之攝影、電子掃描費,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。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,不另收取費用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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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0
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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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0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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