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28 16:2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4 條
卷證資料之攝影、電子掃描費,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。但自備器材操作者
,不另收取費用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