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0:4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3 條
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,A3、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,A4
、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;彩色影印費,A3、B4規格紙張
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,A4、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