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2:0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20 條
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,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
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,且法警應全程戒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