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1:3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第 5 條
使用戒具,以手銬為原則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合併使用腳鐐、聯鎖
、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:
一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。
二、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。
三、有被劫持之虞。
四、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、自殘、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。
五、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、攻擊或毀損物品,並確保執行職務人
    員、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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