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基本原則 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之意旨,合理調整指的是根據具體需 要,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,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 整,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。 (一)矯正機關對於身心障礙收容人應採取適當措施,協助他們適應矯正 機關環境,並順利復歸社會。 (二)確保身心障礙收容人能公平使用矯正機關設施,協助他們獲得必要 的支持及服務。 (三)創造能支持身心障礙收容人的收容環境及機關氛圍,防止其遭受不 公平的對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