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15:4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4 條
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,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,並審酌下列事項:
一、行為之動機、目的。
二、行為時所受之刺激。
三、行為之手段。
四、受刑人之平時行狀。
五、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
六、行為後之態度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