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8:4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10 條
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,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,拘束被告身體或四肢。保護
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:
一、四肢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
    手腕或腳踝,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二、胸部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
    胸部,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三、腹腰部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
    告腹部或腰部,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四、約束手套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
    掌,限制其手掌活動之器材。
五、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