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應規劃指定處所存放戒具及固定保護工具,指派專人負責維護,控管 其數量、領用及歸還情形,並設簿登記。 監獄應每月五日前,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施用戒具、施以固定保護及保 護室收容情形,陳報監督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