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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15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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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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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英
公發布日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6 條
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應事先警告。但情況急迫者,不在此限。 使用器械原因已消滅者,應即停止使用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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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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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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