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15:19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6 條
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應事先警告。但情況急迫者,不在此限。
使用器械原因已消滅者,應即停止使用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