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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16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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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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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英
公發布日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11 條
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。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,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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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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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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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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