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 一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,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。 二、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。 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