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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6 條
外界送入必需物品,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,其種類及數量
限制如下:
一、衣、褲、帽、襪、內衣及內褲,各以三件為限。
二、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肥皂、牙膏、牙刷及毛巾,各以一件為限。
三、圖書雜誌,以三本為限。
四、信封五十個、信紙一百張、郵票總面額三百元、筆三支為限。
五、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。
六、眼鏡,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。
七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,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。
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,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,每月限一次
,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。
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,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,或
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,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。
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,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,其
種類如下:
一、報紙或點字讀物。
二、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。
三、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。
四、因衰老、身心障礙、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。
五、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、衣類及必需用品。
六、因罹患疾病,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,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
    品。
七、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。
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,得以寄入、經由機關指定時間
、地點送入,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。
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,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,由送入人於寄入
時,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