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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4:52
現在位置:
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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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英
公發布日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11 條
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。但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 調整加減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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