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所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,指符 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,以 下簡稱 FATF) 所定,具有募集或分配資金行為,且從事慈善、文化、教 育、社交、友愛,或為其他型態之公益目的者,經主管機關進行洗錢與資 恐風險辨識及評估程序後,列為特定高風險之財團法人(以下簡稱特定財 團法人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