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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4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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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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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8 條
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,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: 一、憑證名稱。 二、日期。 三、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。 四、交易內容及金額。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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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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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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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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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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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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