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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18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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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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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5 條
財團法人會計,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,並以元為單位,新臺幣以外之 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0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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