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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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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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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4 條
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,採用權責發生制。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,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,費用於確定應付時,即行入 帳。決算時收益及費用,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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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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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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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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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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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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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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