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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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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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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19 條
淨值變動表得依預、決算性質分別製作,其內容應包括基金、公積、累積 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、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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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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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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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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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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