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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08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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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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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12 條
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,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。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、經管、停用紀錄,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 帳戶目錄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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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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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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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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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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