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申誡: (一)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。 (二)於工作場所飲酒、賭博或嚼食檳榔。 (三)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。 (四)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、污辱或威脅。 (五)經常工作怠惰、遲到早退,不聽勸導。 (六)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。 (七)損毀或遺失公務,情節輕微。 (八)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,情節輕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