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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2 0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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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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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
第 6 條
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有關機關(構)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時,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;專家或學者出缺時,應予補聘,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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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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