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合併後,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及義 務之日三十日前,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。該 受通知之勞工,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,屆期未為通知者,視為同意留用。 留用勞工於合併前在消滅財團法人之工作年資,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 人應予承認。 財團法人進行合併,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,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,並依法發 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