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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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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工友年終考核標準規定如下:
(一)工友年終考核於年度內須有下列條件任一項(或以上)之具體事實
      者始得考列甲等:
      1.奉公守法,負責盡職,任勞任怨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實者
        。
      2.服務熱忱,能與本所切實配合,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。
      3.對艱鉅工作,能克服困難,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實者。
      4.全年無遲到、早退、曠職紀錄,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。
(二)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:
      1.曾受刑事處分者。
      2.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,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      3.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。
      4.事、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。
      5.態度惡劣、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指派,破壞紀律,或侮辱、威
        脅長官者。
      6.品德操守不良,影響機關聲譽者。
(三)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考列丙等:
      1.廢弛職務情節重大,致嚴重影響機關、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
        者。
      2.不聽從指揮,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,有具體
        事證者。
      3.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,足以影響機關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