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本監編制內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;但因職務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 ,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。 (一)曾獲政府輔助購置(建)住宅貸款者。 (二)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。 (三)曾承購供有眷舍房屋、基地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