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11.20
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~7、10、13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。
三、本監宿舍之管理、分配、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