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11.20
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~7、10、13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。
十七、宿舍因天災、事變及其他不可抗拒力致遭受損壞者,應予緊急處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