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6.08 14:1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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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檔案應用之申請,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,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
    審畢,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,應於審核表(附件三)敘明理由及法
    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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