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檔案應用之申請,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,並 為准駁之決定,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。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,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,應於七日內補正,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;有補正資料者,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