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本所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: (一)年資:(最高 30 點) 1.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,每滿一年 2 點。 2.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 1 點。 (二)考績:(最近五年) 1.甲等每次 3 點。 2.乙等每次 2 點。 3.丙等每次 1 點。 (三)獎懲:(最近三年) 1.嘉獎一次給 1 點。 2.記功一次給 3 點。 3.記大功一次給 9 點。 4.申誡一次減 1 點。 5.記小過一次減 3 點。 6.記大過一次減 9 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