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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18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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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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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
12
十二、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,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,本所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,收 回職務宿舍,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;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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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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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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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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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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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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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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