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宿舍。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, 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,不在此限。 (一)經政府輔助購置(建)住宅完成貸款者。 (二)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。 (三)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