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(分)租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 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,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 用。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,即取消其借住權利,借用人並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;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