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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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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申請人於約定時日至本所檔案應用處所,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
    辦理登記;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,由本所指定人員陪
    同檔案應用。
    本所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,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「檔案
    應用簽收單」(附件三)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