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;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,應採分離原則,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