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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1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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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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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4
四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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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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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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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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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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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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