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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(轉)業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7
七、考量機關環境與戒護安全,監外作業、自營作業收容人之遴調比照「
    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」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
    款之規定條件及第五點第二項列冊陳報之方式辦理。
    自營作業收容人遴調依下列優先順序遴選:
(一)執行期間有無參加相關類別之技能訓練或具有相同之專長。
(二)無家人接濟或家境清寒。
(三)其他收容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