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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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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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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21
二十一、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,應於三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。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,必要時得予延長,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,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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