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,惟仍予以登記,以利 查考: (一)無具體內容、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 (二)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 (三)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,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