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,應將檔案交還本監指定人員保管。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 還,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應於檔案簽收單簽收註記,一聯交付 申請人並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,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