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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第 9 條
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,應組成督導小組,置委員五人至七
人,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之,並應
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;置召集人一人,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。
前項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指委會)委員不得重複;任一
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