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署長指定之;委員九人,由設計師一人及各 單位指派專人(科長以上;主計室、人事室及視察室:專員以上)一 人擔任。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資訊安全工作小組辦理,必要時,協調相關組 室共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