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。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,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,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,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。(附件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