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領用郵包規定 (一)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密檢查,若有疑義,待查 證後再予發放領用;但若發現可疑物品,立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 ,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,移送檢察機關偵辦。 (二)收容人領用郵包時,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,由專人負責核對發放,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,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 誤後簽名、捺印指紋,以示親自領取。 (三)經檢查寄入之物品認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、危害戒護安全、夾藏違 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者,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 願銷毀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