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,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,不得於園區 內建物之牆面、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、膠紙、鐵釘、圖釘及任何塗料 等材料,其懸掛旗幟、布條、張貼海報等亦同,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 器材、接電、使用火把、炮竹等,如造成事故或毀損,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,情節重大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