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7 22:0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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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
      以利查考:
  (一)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。
  (二)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仍一再陳情者。
  (三)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
        陳情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