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風機構之設置及變更,循政風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: 一、機關組織法律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員額,係就本機關員額內派充者,應 填具政風機構編制表,函送法務部核定轉銓敘部備查。 二、機關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,關於政風機構組織部分,應 檢附相關組織法規函送法務部登錄。